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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荣船务有限公司诉南京天泽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万荣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俊灵、赵某某,上海施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天泽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泉,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上海万荣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天泽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1月22日,万荣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荣公司在本案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万荣船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26.47元减半为人民币3,463.24元,由上诉人上海万荣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永庆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书记员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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