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5月4日被拘传,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3日起,被告人周某某在“百姓网”、“赶集网”上发布招聘世博会期间世博园内礼品发放人员薪酬每小时人民币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虚假帖子后,于同年4月17日至4月30日,在本市杨浦区X路X号杨浦大剧院大厅内、控江路X号-6临必胜客快乐餐厅内、控江路X号-6肯德基餐厅内、控江路X号地铁X号线黄某路站内、靖宇南路X号楠瓯宾馆门口等处,使用“周某”、“沈同文”等名字,以收取押金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唐蓉等40余人每人50元至100元数额不等的钱款,共计骗得4,250元。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对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惩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亲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蓉等40余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记载有被告人周某某发布虚假帖子内容的《百姓网》、《赶集网》的网页快照等,被告人周某某出具的《收据》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到案后能全部退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对被告人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10年10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赃款发还各名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颖
书记员书记员曹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