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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黎某某定金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严寒,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浩榕,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黎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31日,原、被告经案外人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对房屋总价、签订买卖合时间及贷款事项予以约定,其中被告出售的房屋中有银行贷款人民币130万元。该协议成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15万元。2010年1月4日,原告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得悉协议中被告贷款人民币130万元中包含被告向案外人章某某个人抵押借款人民币77万余元。原、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人民币1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审理中,双方均表示不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黎某某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刘某购房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如被告黎某某逾期返还购房定金,则应偿付原告刘某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黎某某负担(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刘某);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原告刘某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立

审判员茅德成

代理审判员常彩玲

书记员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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