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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xx诉被告金xx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翟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yy,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金zz,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院于2010年7月1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某、金xx诉被告金yy、金zz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yy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金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35,000元,给付原告金xx遗产折价款人民币40,000元,给付被告金zz遗产折价款人民币35,000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600元、原告金xx负担600元、被告金yy负担1,850元、被告金zz负担6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9月2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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