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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德楷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庚及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鹤立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德楷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明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省德楷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庚及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8)淇滨民初字第4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查本案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河南省德楷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2日为张某某出具的收条中下欠张某某x.60元,于2007年5月20日支付张某某x元,下欠x.60元,该款河南省德楷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支付x元,余款张某某放弃追要。双方于签字时交清,其他互不追究。

二、秦某某不承担本案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2元,保全费1155元,计35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82元,计5918元由张某某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三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薄报亮

审判员郭超

代审判员王某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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