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X镇X街X组,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聂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X镇X街X组,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4年自行相识恋爱,1995年4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聂xx。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x与被告聂x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子聂xx随被告聂x共同生活;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50元,由原告赵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