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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与被告聂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X镇X街X组,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聂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X镇X街X组,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4年自行相识恋爱,1995年4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聂xx。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x与被告聂x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子聂xx随被告聂x共同生活;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50元,由原告赵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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