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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某某,男,1950年5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马某某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立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马某某上诉称,本案经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济源市司法局、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并未否认与马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济源市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而且,原审裁定以马某某薪金取得的方式为由否认马某某的劳动者身份,可能会引起原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不能,严重损害了马某某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作为法律工作者,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及主管机关济源市司法局并未实际给其发放薪金报酬,其与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济源市司法局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马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马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钢战

审判员齐曙光

审判员黄某评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常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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