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所在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
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某,女,汉族,1974年6月出生,住(略),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某,男,汉族,1942年11月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某,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1985年6月出生,住(略)。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某,被上诉人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焦某,原审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王某生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