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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原告与被告200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生育一子取名XX。自孩子出生以后,原、被告之间关系开始恶化,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打架,2009年双方外出打工,而后因发生争执,被告不辞而别,至今音讯全无,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分担。

被告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XX与被告XX婚前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XX。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纠纷,2009年被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故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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