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胥任远,长沙市鑫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商学院北津学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岳华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校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校教师,住(略)。
上诉人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商学院北津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08)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夏某某又于2010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建新
审判员罗芳海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廖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