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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与李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系李某丁之母。

被执行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黄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与李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防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某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戊的银行存款4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钟翔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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