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游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捷、王某某,洛阳市涧西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常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游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捷、王某某,被上诉人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常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代审判员黄某顺

代审判员索如意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巧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