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捷、王某某,洛阳市涧西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常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游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捷、王某某,被上诉人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常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代审判员黄某顺
代审判员索如意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