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宣房楼宇设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红土店小区南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58岁,北京宣房楼宇设备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亿客隆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亿客隆商城。
原告北京宣房楼宇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宣房公司)与被告北京亿客隆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亿客隆商城(以下简称亿客隆商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宣房公司诉称:宣房公司为亿客隆商城职工张合营居住的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中里一区X-X号住房提供供暖,亿客隆商城拖欠该职工截至2008年3月15日的供暖费3962.9元,现宣房公司起诉要求亿客隆商城给付供暖费3962.9元及滞纳金,同时要求亿客隆商城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亿客隆商城为企业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现宣房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裁定驳回其起诉,视为对本次诉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宣房楼宇设备公司的起诉。
北京宣房楼宇设备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旸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吕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