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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20323号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水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水泵销售合同(x),合同总金额x元,后变更为x元。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水泵,后原告依据实际情况给被告送去水泵。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9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x.9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合同总金额的0.2%/天的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红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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