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临武县X路局职工,住临武县X镇X路X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住临武县X镇X路X号。系周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辩护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自诉人周某某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自诉。现因自诉人周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周某某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周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周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周某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某
人民陪审员黄某红
人民陪审员袁国正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