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临刑初字第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农民,住临武县X乡X村委会X组X号。

被告人唐某某,又名唐X,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自诉人曾某某以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当日,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将该案移送我院。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1日下午2时许,自诉人曾某某在临武县城老石油公司大门口出租三轮摩托车,被告人唐某某突然从老石油公司里面出来,无故走到曾某某的旁边闹事。当时曾某某正要帮别人去拖东西,便跟唐某某解释并递一支烟给唐某某,可唐某某蛮横不讲理,随后还动手打曾某某,曾某某及时躲开了。曾某某随后打电话报警,派出所干警将唐某某劝退。曾某某又返回到老石油公司大门口继续出租,不久,唐某某气势汹汹地走到曾某某身前,拿起菜刀不分青红皂白往曾某某身上连续砍了两刀,曾某某受伤流血,被围观者送往临武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曾某某右下肢多处软组织裂伤,创伤性休克,经鉴定,曾某某之伤已构成轻伤。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承认错误,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曾某某对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撤回了对被告人唐某某的刑事指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唐某某向自诉人曾某某赔礼道歉;

二、自诉人曾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唐某某的指控;

三、由被告人唐某某赔偿自诉人曾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8270元。(已当庭给付)

四、自诉人曾某某自愿放弃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红卫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李丰峰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蒋蔚鸿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