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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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刑初字第1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临武县X乡X村党支部书记,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丙,男,1957年12月10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临武县X乡X村委会委员,代理村委会主任,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临武县X乡X村党支部纪检、组织委员兼任会计,住(略),该乡人大代表。1986年因犯抢劫罪被原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贺某,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犯贪污罪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方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及黄某丁的辩护人贺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初,因衡武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临武县X乡X村的部分土地。同年6月,临武县土地矿产收购储备中心与临武县X乡X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将万水乡X村的部分土地征收为国有,按照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进行补偿,补偿费由万水乡X村按规定分配。之后,黄某江村X组长负责对被征收的未分包的村集体所有土地及各村民承包土地进行丈量、公示。由村支书黄某乙、代村主任黄某丙、会计黄某丁根据丈量公示的面积将村委及各户补偿款登记造册报高速公路指挥部,高速公路指挥部根据上报的数据将补偿款直接发放到村委及各户账户。在根据丈量面积对土地登记造册时,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认为这是套取村委资金归自己所有的好机会,二被告人经过合谋,利用职务之便将划入补偿范围的未分包的村集体所有的一亩果园增至被告人黄某乙舅舅黄某戊的名下。7月,补偿款拨款到户后,被告人黄某乙用黄某戊的身份证及存折将一亩果园的补偿款x元取出,分给被告人黄某丙9000元,自己分得9496元。

同年6月,在被告人黄某丁参与补偿款登记造册工作后,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三人经合谋,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将划入补偿范围的未分包的村集体所有的二亩水田分别增至黄某戊、黄某庚(被告人黄某丁的小舅子)名下,将0.63亩有林地增至黄某(被告人黄某丁之子)名下,套取补偿款x.56元。补偿款拨款到户后,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丁分别携黄某戊、黄某庚、黄某的身份证及存折将x.56元取出,其中x元三人平分各得x元,剩余160余元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黄某丁的辩护人贺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丁分得的二万多元,已全部用于村委的开支,自己并未得利,目的是将钱转出来用于村里开支,主观恶性小,被告人黄某丁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退清赃款,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某乙原系临武县X乡X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黄某丙,原系临武县X乡X村委会委员,代理村委会主任,被告人黄某丁,原系临武县X乡X村党支部纪检、组织委员兼任会计和出纳。2009年初,因衡武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临武县X乡X村的部分土地。三被告人被指定为黄某江村X路协调指挥部联系工作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直接责任人。2009年6月,临武县土地矿产收购储备中心与临武县X乡X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将万水乡X村的部分土地征收为国有,按照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进行补偿,补偿费由万水乡X村按规定分配。之后,黄某江村X组长负责对被征收的未分包的村集体所有土地及各村民承包土地进行丈量、公示。由村支书黄某乙、代理村委会主任黄某丙、会计黄某丁根据丈量公示的面积将村委会及各户补偿款登记造册报送高速公路指挥部,高速公路指挥部根据上报的数据将补偿款直接发放到村委会及各户账户。在根据丈量面积对土地登记造册时,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认为这是套取村委会资金归自己所有的好机会,二被告人经过合谋,利用职务之便将划入补偿范围的未分包的村集体所有的一亩果园登记在被告人黄某乙舅舅黄某戊的名下。同年7月,补偿款拨款到户后,被告人黄某乙用黄某戊的身份证及存折将一亩果园的补偿款x元取出,分给被告人黄某丙9000元,自己分得9496元。

同期,在被告人黄某丁参与补偿款登记造册工作后,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三人经过合谋,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将划入补偿范围的未分包的村集体所有的二亩水田分别登记在黄某戊、黄某庚(被告人黄某丁的小舅子)名下,将0.63亩有林地登记在黄某(被告人黄某丁之子)名下,套取补偿款x.56元。补偿款下拨到户后,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丁分别携黄某戊、黄某庚、黄某的身份证及存折将x.56元取出,其中x元三被告人平分各得x元,剩余160余元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在临武县检察院退赃x元;被告人黄某丙在临武县检察院退赃x元;被告人黄某丁在临武县检察院退赃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戊、李某己、王某某、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黄某某、曹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缴款书,换届选举结果及职务分工通报、户籍证明、黄某丁刑事判决书、征收土地补偿金额汇总表、补偿协议书、补偿金额明细表、发票等证据和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与上述事实相符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09年8月,因黄某江村X村干部征地补偿款存在问题,万水乡X组织成立了村X组,清理村支两委的帐目。被告人黄某丙怕其与被告人黄某乙分征地补偿款的事掩盖不住,便与被告人黄某乙商议退出两人合伙分的钱,黄某丙将9000元退给了被告人黄某乙。随后,被告人黄某乙将x元交给了被告人黄某丁作村里的收入计帐。同时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为了掩盖三人私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的事实真相,采用虚列开支和伪造票据的方式,连同部分真实开支(约x元),共计列出开支x元入帐以冲抵被分掉的征地补偿款,应付清帐小组清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证实,在成立清帐小组对帐时,我和黄某丙商量后主动退出两人分的钱,先把1万元交到了黄某丁处,因不太放心他(怕他花掉),所以没全部交给他。

2、被告人黄某丙的供述证实,这x多元我跟支书黄某乙说,我们吃不下,后来我就把我得到的9000元给了支书黄某乙,这笔钱在支书黄某乙那里。

3、被告人黄某丁的供述证实,之前我们在登记造册并将补偿款分到户时,在临武开销的是裕农公司给我们村民的承包费,后来村民催要这笔钱,我又没钱支付了,就要黄某乙拿一万元给我,黄某乙给了我一万元,但我不清楚这是什么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身为村X村委会成员,在协助临武县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将划入征收范围的未分包的村集体土地列至亲属名下,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归自己所有,其中被告人黄某桥、黄某丙参与共同占有人民币x.56元,被告人黄某丁参与共同占有人民币x.56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出赃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丁的辩护人贺某提出的“被告人黄某丁分得的二万多元,已全部用于村委的开支,自己并未得利,目的是将钱转出来用于村里开支,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经庭审查证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案发前,被告人黄某乙将x元(其中含被告人黄某丙退交的9000元)交给了被告人黄某丁作村委会的收入计帐,可认定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已部分退赃,故对该部分赃款不再继续追缴。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

三、被告人黄某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

四、已追缴的被告人黄某乙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四千八百九十五元、被告人黄某丙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四百元、被告人黄某丁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四百元,返还给临武县X乡X村民委员会。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丙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五十三元五角二分、被告人黄某丁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五十三元五角二分,返还给临武县X乡X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某

人民陪审员袁德安

人民陪审员黄某红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蒋蔚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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