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赣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电视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台职员。
委托代理人:成培茎,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红星影视制作中心,住所地:南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朗秋,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平,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电视台,住所地:陕西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刚,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电视台因著作权合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洪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甘肃电视台与被上诉人江西红星影视制作中心达成了和解协议,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电视台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电视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为(略)元,由上诉人甘肃电视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玲
审判员徐清华
代理审判员丁保华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熊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