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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赵某某因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赵某某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0年3月2日向被告韩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0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诉称,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于200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韩某峰。韩某某经常打骂自己,2006年在韩某某再次大打出手后,双方开始分居一年。后经老人说和,在韩某某保证以后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同意继续生活下去,但韩某某不但不改正,打骂赵某某更加厉害。2009年10月2日韩某某用花瓶将赵某某砸伤,夫妻开始分居至今。赵某某要求法院解除其婚姻关系、婚生男孩韩某峰由韩某某抚养,自己不负担抚养费。

韩某某未答辩。

赵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照片一张,2、长垣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据此证明赵某某脸部受伤入院治疗的情况。

韩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

经庭审质证,赵某某的证据客观、真实、与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于200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举行婚礼,两人均系再婚,赵某某有一女孩韩某,现随赵某某生活,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韩某峰,现随韩某某生活,2006年3月1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证,婚后夫妻常因生气打架,双方从2009年11月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赵某某与韩某某均系再婚,本应珍惜机会、和睦相处,互敬互爱,但韩某某经常对赵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故本院对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赵某某的女儿韩某与韩某某属拟制血亲关系,应随赵某某生活为宜,婚生长子韩某峰随韩某某生活时间较长,已经形成一定的生活习惯。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学习习惯,婚生男孩韩某峰随韩某某生活,抚养费自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赵某某与韩某某离婚

二、赵某方的女儿韩某随赵某某生活,抚养费自理;婚生长子韩某峰随韩某某生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保红

审判员刘会民

人民陪审员蔡某君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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