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东亚,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丽平独任审理,于201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东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97年7月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5岁。原、被告双方婚前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被告性格暴躁,喜怒无常,对家庭不负责任,稍不如意便对原告拳脚暴打,甚至持刀相威胁,不仅给原告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也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使基础本不牢靠的婚姻现在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97年7月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X年X月X日出生)。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应当珍惜婚姻、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丽平
二0一0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修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