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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2772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蛟,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蔚,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网中心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一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一百五十七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ОО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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