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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张某某因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新民二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卫辉市金帛达线业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海涛,卫辉市金帛达线业纺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海涛,卫辉市金帛达线业纺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成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7)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贾某某一次性给付李某某货款x元整(已实际履行),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10元,由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贾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大鹏

审判员:朱光民

审判员:赵霞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杜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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