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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安阳市郊区东郊乡郭某街村委会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00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略)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良,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村委会委员。

再审申请人李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略)委会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某甲申请再审称,1、邱家沟X号院房屋户主是李某甲,三子李某喜只能作为家庭成员。村委擅自将户主移嫁为李某喜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李某喜将邱家沟X号院移交村委时立的收据不能作为村委收回房产的依据。3、村委会给李某喜批建宅基地与X号院房屋的拆迁无任何关系。4、1998年村委将邱家沟X号院强行拆除即不批建宅基地又不予以经济补偿,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法院撤销再审判决,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再审被申请人(略)委会辩称,1、X号院是儿子李某喜于1994年5月7日交给村委会,村委会于98年拆除,李某喜领取了补偿款,李某甲要求村委会给付拆迁补偿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李某甲有五个儿子,按照乡政府及相关规定,村委会已为其安置了五处住宅用地,其中为李某喜批的宅基地的审批手续,即用的是李某甲提供的93年住宅用地审批表,村委会不可能为其一表两批。3、李某甲在安阳中院再审时已领到补偿两万元,且承诺对此案不再纠缠。4、李某甲申请再审没有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东郊乡X村委会拆除李某甲家的邱家沟X号房屋,虽然1988年清查登记及宅基批建手续登记在家庭不同成员的名下,村委会在拆除房屋后,并没有以李某甲的名义为其划分宅基地,而是在其三子李某喜将X号房屋交于村委会并领到补偿款后,为其三子批建了一处宅基。该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且在安阳中院再审期间,李某甲向法院表明,村委会给其1.5万元(实际给付2万元),该案了结。故再审申请人李某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施付阳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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