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计经人防招待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段某某,该所所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计经人防招待所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殷某及原审被告许某某、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2006)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南省计经人防招待所于2008年11月14日以已与殷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审申请人河南省计经人防招待所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施付阳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