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X路管理局。住所地:驻马店市X路。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东升,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院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贺桂华,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驻马店市X路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驻马店市X路管理局支付给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269万元(已履行完毕);
二、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给驻马店市X路管理局出具正规税务发票;
三、双方再无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5元,由驻马店市X路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王克磊
代理审判员赵筝
代理审判员王静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