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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常民三终字第52号杨某甲与旷某乙、旷某丙、常德蓝天建筑有限公司、杨某丁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旷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旷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连喜,湖南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蓝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光照,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杨某甲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了(2009)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向其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杨某甲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王宇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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