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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岁。因涉嫌诈骗罪,2010年1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2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底,经他人介绍,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阿香”窜至上蔡县X乡X村,以婚嫁为由,将李某某介绍给韩寨乡X村的被害人张×,得赃款x元,2010年1月18日晚,李某某告诉其母亲赵美英(另案处理)无法脱身,商定让赵美英买些安眠药。2010年1月22日晚上赵美英伙同关广欣(另案处理)买来安眠药放在张×家门口。第二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将安眠药放在张×的饭中,后趁张×熟睡之际逃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赵美英、关广欣、孙××、龚×、李××、肖××、张××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提取笔录、上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证明、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0)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现金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进行诈骗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2011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建刚

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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