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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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行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行贿于2010年6月29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为了给吕开华、张汝法、张炎良、闫自敏等二十人办理低保,先后多次给陈青集镇主管民政工作的时某某(另案处理)送现金x元。

被告人张某某立案前主动交代了其行贿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某无异议,并有证人时某某证言,低保证、存折复印件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白霞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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