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1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经人介绍原告李某某和被告任某某相识,2008年12月登记结婚,2009年8月生育女儿任XX。因婚前原告李某某和被告任某某相互了解不够,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互殴。被告任某某还经常在睡觉时在枕头下放置斧头、刀之类的工具、幻想有人要谋害他,而且经常恐吓原告李某某,扬言要杀死她。被告任某某的行为为原告李某某造成了沉重的精神压力。任XX出生后原告李某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李某某和被告任某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二人离婚,任某佳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任某某支付抚养费,以每月300元计至任某佳年满18周岁。

被告任某某书面答辩称,原告李某某所述的吵架杀死她等事实不是真实情况,事实上结婚后二人的关系很融洽,感情很好。由于婚后原告李某某经常向被告任某某讨要钱款甚至搜身,导致被告任某某患上精神分裂症。为了女儿有一个温暖的家庭,在原告李某某居住娘家期间,被告任某某不断送去奶粉、医疗费等。被告任某某和原告李某某没有离婚的正当理由,所以被告任某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原告李某某和被告任某某在2008年农历2月份认识,2008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李某某到被告任某某家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任2010年农历正月份,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原告李某某负气带孩子回娘家居住,在此期间,被告任某某或亲自或委托亲属到原告李某某的娘家请求和好,遭原告李某某拒绝。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书、出生证明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和被告任某某自愿结婚并生育了女儿,应认定二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争吵是二人在处理争议时不注重方式方法所致,不足以造成感情彻底破裂。在原告李某某居住娘家期间被告任某某有明确的和好的意思表示,足以证明二人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达到不可挽回的程度。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创造完整的婚姻家庭是全社会的责任,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故原告李某某请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晓歌

审判员高连义

陪审员韩剑锋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聚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