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58岁,汉族,农民,住(略)-2-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女,56岁,汉族,农民,住(略)-5-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56岁,汉族,农民,住(略)-4-X号。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牛某某、王某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法民三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裁定认为,原告郭某某所诉房产,经(本院另案)审理,已作出(另案)判决,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定驳回了原告郭某某的起诉。郭某某上诉称,涉案另案(2009)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因上诉未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中止审理申请书,原裁定驳回起诉不当。要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处理。被上诉人牛某某、王某某无答辩。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涉案房产买卖关系,原审人民法院在(2009)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已做出处理。上诉人郭某某在本案中的诉求,与相关另案冲突,应在另案上诉中提出。上诉人郭某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原裁定驳回起诉合法有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予勇
审判员杨洪
审判员朱&u红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