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花某
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后支付原告花某、王某、花某房屋装修费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王某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