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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某王某上海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花某

原告王某

原告花某

被告上海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后支付原告花某、王某、花某房屋装修费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王某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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