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纪某骆某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纪某

原告纪某

原告骆某

原告骆某

被告纪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纪某(2010年4月14日去世)与刘某(2004年12月24日去世)系夫妻,婚后生育子女四人,即本案原告纪某、纪某、被告纪某,纪某(2009年11月9日去世)与原告骆某婚后生育一女骆某。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纪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下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纪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纪某、纪某、骆某、被告纪某按份共有(其中纪某享有五分之二份额,纪某、骆某、纪某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