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x)。
委托代理人孙旭东,上海市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鑫泽日用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董兆华。
上诉人徐某某因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0年1月29日以其欲通过公司清算程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9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097.50元。对减半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徐某某(x)申请免交。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子龙
审判员范倩
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