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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又名侯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6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侯某伙同韩张宇、王清海(已判刑)驾驶改装后的豫x红星牌轿车从兰南高速开封县二郎庙站上高速公路,沿路盗窃过往停在服务区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800公斤,王清海、韩张宇被高速交警当场抓获,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侯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581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王清海、韩张宇的供述、同案犯王清海、韩张宇已生效的(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盗柴油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侯某的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10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智伟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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