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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乾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10647号

原告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水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乾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北。

法定代表人蔡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国庆,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贝思达公司)与被告北京乾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贝思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乾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贝思达公司诉称:2005年11月18日,贝思达公司与乾维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贝思达公司为乾维公司供应防冻型防水剂,单价为1736元/吨。合同同时约定:总货款等于总发货量乘以合同单价;在防雨水、防潮条件下,质保期为6个月;乾维公司每月给付贝思达公司当月货款的30%,余款苹果社区结构封顶后一年内结清;货款结清后,本合同解除等等。自2005年11月24日至2006年1月15日,贝思达公司累计向乾维公司供应防冻型防水剂593.40吨,总价款为x.40元。至今,乾维公司未能向贝思达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因多次催要未果,故贝思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乾维公司给付货款x.4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07年3月1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同时要求乾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贝思达公司为支持其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关于防冻型防水剂的买卖合同关系;

2、入库单40张,证明贝思达公司向乾维公司供应了防冻型防水剂593.40吨的事实。

被告乾维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以及质证意见。

因乾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且未发表质证意见,故本院对于贝思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通过贝思达公司于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8日,贝思达公司与乾维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贝思达公司为乾维公司供应防冻型防水剂,单价为1736元/吨。合同同时约定:最终结帐以实际发货量结算,总货款等于总发货量乘以合同单价;贝思达公司负责运货至乾维公司指定地点;提出异议期限为1个月内;在防雨水、防潮条件下,质保期为6个月;乾维公司每月给付贝思达公司当月货款的30%,余款苹果社区结构封顶后一年内结清;货款结清后,本合同解除等等。自2005年11月24日至2006年1月15日,贝思达公司累计向乾维公司供应防冻型防水剂593.40吨,总价款为x.40元。至今,乾维公司未能向贝思达公司支付上述货款。贝思达公司于庭审中陈述,苹果社区工程已经于2006年2月15日封顶。

上述事实,有贝思达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入库单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贝思达公司与乾维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贝思达公司向乾维公司供应了合同约定的货物,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过,乾维公司拖欠贝思达公司货款x.40元未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乾维公司应立即将上述货款给付贝思达公司,同时还应给付贝思达公司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贝思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乾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有权依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乾维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一百零三万零一百四十二元四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北京乾维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自二00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上述第一项的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一百零三万零一百四十二元四角的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六个月到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五百二十元,由北京乾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零四十四元(收款人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帐号:x-63;开户行:北京银行东大桥支行),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周华

审判员杨继雅

代理审判员郭强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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