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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甲、张某某犯重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5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5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甲、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甲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张某某以夫妻名义从2008年共同生活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与自己丈夫胡某乙离婚的情况下,与被告人胡某甲以夫妻名义从2008年共同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刘××、胡××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0年8月10日止。)

二、解除被告人胡某甲与张某某的非法婚姻关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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