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某甲,又名索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索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某甲、索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某甲、索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索某甲与杜一×于2006年5月21日经安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杜二×由杜一×抚养。2009年4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索某甲、索某乙(二人系姐妹关系)等人到本村杜一×家看望女儿杜二×,在杜一×家的街门里与崔××(杜一×之妻)发生争吵。索某甲、索某乙两人将崔××从过道内拽到街门口后,双方发生殴打并将崔××打翻在地,何××(15岁,系杜一×的外甥女)见到后上前劝阻时也被推翻在地,经鉴定,崔××的头皮下血肿,何××右膝部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被告索某甲于2009年7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0年8月9日,被告人索某甲、索某乙与受害人崔××、何××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索某甲、索某乙赔偿崔××、何××经济损失x元,并于当日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索某甲、索某乙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何××的陈述、证人王××、田××、索××、刘××证言、鉴定结论,民事赔偿协议,及被告人索某甲、索某乙当庭认罪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甲、索某乙未经同意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致二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索某甲能投案,二被告人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征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当庭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确系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索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被告人索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福拴
代理审判员靳庆霞
人民陪审员黄某伟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孟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