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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4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西平县X村收购由李三根盗窃所得的钢模板二十三块,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钢模板价值1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证人李××、吴××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苏伟

二O一O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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