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女,34岁,汉族。系徐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某龙,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斌,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杨某乙之父。
委托代理人胡艳立,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郸城县X乡赵寨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60岁,汉族,大学文化。
委托代理人谢向东,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徐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08)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龙、任斌,被上诉人杨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艳立、被上诉人郸城县X乡赵寨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中,徐某某提供了二份录音资料、二份录像资料,证明徐某某的左眼是在幼儿园上学期间被杨某乙用玩具手枪击伤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08)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水安
审判员张群阳
代理审判员曹春萍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张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