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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甲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解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解某丙。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住所地濮阳市X路西段。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

原告解某甲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解某丙、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某甲诉称:2009年原告为其所有的豫J-x轿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9年5月11日20时许,驾驶员解某丙驾驶该保险车辆沿郑吴公路行驶至台前县中医院门口时,与岳宗贺驾驶的豫J-x汽车相撞,致使解某聚(豫J-x车乘坐人)、岳宗贺、解某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台前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解某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台前县交警队调解,就岳宗贺、解某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成赔偿等损失及双方车辆损失达成调解某议,解某丙共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x元,车辆维修费x元,施救费3510元,共计x元。就以上费用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却不予全额支付赔偿金,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恳请依法判决支持所诉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被告无异议。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对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围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误工费的计算,应以被害人住院治疗的天数为据。交警队的调解某没有分清各分项的具体数额。解某聚是标的车车上乘员,应在车上责任险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付。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1日,原告解某甲为自己所有的豫J-x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成员责任险等险种,并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合同自2009年1月1日零时生效。2009年5月11日20时,驾驶员解某丙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郑吴公路台前县中医院门口与岳宗贺驾驶的豫J-x轿车尾随相撞,致使岳宗贺、解某丙及豫J-x轿车乘坐人解某聚受伤,两车不同程度的受损。该事故经台前县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解某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5月22日解某丙与保险公司对标的车估损为4527元,实际维修费为7670元。同年5月29日,台前县交警队委托台前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豫J-x进行鉴定,确认该车车损为8235元。2009年5月26日,台前县交警队就解某丙与岳宗贺双方进行调解某达成赔偿协议:1、解某丙赔偿岳宗贺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费、误工费、住宿费、出院复查治疗费共计x元;2、豫J-x车损由解某丙承担;3、解某丙的医疗费及豫J-x的车损由解某丙承担。4、施救费3100元,由解某丙承担。2009年8月12日,台前县交警队就解某丙与解某聚双方进行调解某成赔偿协议:由解某丙赔偿解某聚所有费用共计x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保险合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某及赔偿凭证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依法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与第三者在台前县交警队的调解某达成的协议,协议内容及计算方法并无不当,被告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予以赔付,解某聚属标的车的司乘人员,应在乘坐险限额内赔付。标的车的损车,应以实际修车的票据为准,由被告予以赔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解某甲保险金x元(第三者损失x元+第三者车损8235+施救费3100)。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系红祥x元(乘坐险x元+标的车损7670元)。

三、以上两项合计x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为893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承担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雷

二O一O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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