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甲,男,1973年5月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万俊,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遂平县华龙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平华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8年4月出生,系遂平县法制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某甲因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笫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万後,被上诉人遂平华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笫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王某斌
审判员丁辉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曰
书记员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