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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周文泰提出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外人周文泰,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X号单身楼。

委托代理人刘某、刘某某,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10)驻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过程中,于2010年6月14日作出(2010)驻法执字第52-X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周农场无偿转让给其儿子周文泰在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泰鑫公司)76%的股份。周文泰不服,委托代理人刘某、刘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周文泰称,其父周农场将三亚泰鑫公司76%的股份赠与其本人是合法行为,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不应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查明了以下事实:(1)周农场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以驻马店地区亚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和驻马店市金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公司)名义,以422万余元的低价取得关王庙乡336亩林场、窑厂的土地使用权,未进行任何开发,后以转让股权的名义以每亩21万元转让给福建达狮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狮雄集团),价额为7056万元。达狮雄集团将该款汇往周农场指定的三亚泰鑫公司5000万元,三亚蓝月湾酒店管理公司2000万元。2007年4月,周农场将所持三亚泰鑫公司的76%的股份无偿转让给了其子周文泰,并将周文泰变更为法定代表人。(2)周农场在供述中称,金发公司、金明公司以及海南的三亚泰鑫公司都是我的,2007年我为了保全自己的财产,将所持三亚泰鑫公司的股份无偿转让给了儿子周文泰。(3)周文泰书面证明,其在新加坡东亚商学院就读,不清楚亚泰公司、三亚泰鑫公司由谁开办,没有参与过2005年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没有参与过经营活动。

由于周文泰现在是以对曾经自认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而提出本案异议,其言行前后矛盾,为此,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案外人周文泰到庭说明情况,周文泰拒不到庭。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本院派员向周文泰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刘某律师调查,刘某明确表示:(1)无法提供三亚泰鑫公司的相关文件;(2)本院作出的(2010)驻法执字第52-X号民事裁定书系周农场传真给他的,并不是周文泰交给他的;(3)无法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周文泰委托其代为提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亦无法证明本异议系周文泰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本案异议系案外人周文泰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的,但案外人周文泰前后言行相互矛盾,本院两次传票传唤,周文泰未申明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情况。周文泰的委托代理人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周文泰委托其代为提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及本异议系周文泰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证据的效力判断,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的效力高于无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因此,本案异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周文泰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辛民

审判员高洪新

助理审判员刘某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长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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