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醴陵市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湖南金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7)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醴陵市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10年5月25日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0年6月25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以株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醴陵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