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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钦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新世纪洗浴中心四楼X房间,盗窃曹XX现金2800元、周X现金130元。201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X路滨海洗浴中心四楼杨XX家中,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34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归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XX、周X、杨XX的陈述、证人刘XX、胡XX、田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陈素霞

审判员张新爱

二О一О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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