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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敲诈勒索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大刑初字第0079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系北京大地蓝色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略)。因涉嫌敲诈勒索2006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许永军(已具结悔过)将被害人张晓满带至本市怀柔区一宾馆内,以张晓满对刘芳(被告人张某某女友)非礼为由,对张晓满进行殴打,并向张晓满索要人民币6000元,未果。当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事主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系未遂,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秀芹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解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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