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庆X,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6月13日凌晨,在商丘市梁园区X街盗窃王×银灰色弯梁新大洲本田10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900元。在转移赃物过程中被巡逻民警抓获。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鉴定结论,赃物拍照,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0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新言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