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28岁。
辩护人徐某某,男,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着豫x号重型半挂货车沿S32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x+700M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刘XX、张XX相撞,造成刘XX当场死亡、张XX受重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除保险公司赔付款外,另补偿二被害人各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张XX、赵XX、张XX、王XX、周XX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尉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尉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到条及谅解书,被告人邢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邢某某的刑期即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孙军玲
审判员杜俊豪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