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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高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市安保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院。

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湛河区X路南段明珠城市花园一层。

代表人彭某某,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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