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曾用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系被告皮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皮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刘某甲诉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x元一直未付。原告代被告垫付临时员工照管场地工资120元,被告也未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x元。
被告皮某某辩称:对原告陈述被告欠原告工资款x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支付此款。但是,对原告陈述代被告垫付临时员工照管场地工资120元的事实有异议,被告不知情,且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此事,被告不同意支付此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6日,原告刘某甲开始到被告皮某某经营的湘东大市场数码通信商场从事保卫工作。从2009年2月份起,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工资款。后原告多打电话找被告催讨,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截至2009年10月22日止,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款x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名为“证明”的结欠凭证。后原告又多次催讨此款,被告未付分文。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皮某某在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刘某甲工资款x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刘某甲自愿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