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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延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35岁,1971年2月9日(身份证号码:x)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略)),暂住延庆县X镇康庄小区X号楼X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1997年被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7月11日被延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农用车(车号:冀x)从昌平返回康庄,当车行至八达岭高速路营城子桥下时,被与王存成驾车同行的多人以超车时挂坏反光镜为由拦下,并被王存成殴打,后王等人驾车离去。魏某某自感气愤,便纠集多人驾车追赶王存成等人,当追至康庄镇居民小区红绿灯处时,将与王同行的刘立军驾驶的农用车拦下,对刘立军进行殴打,并要求其与王存成等人联系停车,后将刘立军带至一辆金杯面包车上,魏某某等人驾车继续追赶。在康张公路X路段,发现王存成等人停放在路边的三辆农用车,魏某某便持镐把下车将该三辆农用车的玻璃、车灯等砸坏。魏某某等人驾车返回途中,又发现与王存成同行的另一辆农用车,魏某某又持千斤棍将该车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的四辆农用车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7750元。后被告人魏某某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魏某某的口供、证人刘立军等人的证言、延庆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延庆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了泄愤报复,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处罚。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已经积极按照涉案财产的鉴定价格赔偿了本案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1日起至2007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于术文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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